政策法规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民法通则》中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 年满18周岁,且不存在足以影响自身行为的精神疾病的情形)、意思表示真实,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则该借款合同完全受到《合同法》等法律的保 护。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作为银行金融的有效补充已逐渐成为民间金融的一种重要形式。
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一招约定进行货币或其它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是合法的,但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不受保护。
二、民间借贷的法律环境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出台,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从法律上肯定了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并从法律层面保护出借人收回借贷资金和利息的权利。
《民法通则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2条: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三、电子合同的合法性
根据《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并通过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电文等电子签名方式进行签署,当事人不能仅因合同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就否定其法律效力。
《新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合同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是“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但也不限于明确规定的这几类。凡是“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都可以作为合同的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不能因为合同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就否定其法律效力。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四、订立借款合同可以采取的担保方式及担保相关法规
借款合同作为单务合同,贷款人将借款支付给借款者后,其风险都是由贷款人承担。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减少借款的风险,我国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中越来越多地采用担保的方式。保证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者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行为。
抵押是指借款者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借款者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的范围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抵押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合同法第198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者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六: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五、产融贷的合法性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中明确规定,居间人提供贷款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可依法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报酬。因此贷款服务机构的存在和服务费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
产融贷既不吸储,也不放贷,作为一个网络信用管理及借贷服务中介机构,其业务范围和经营活动完全符合相关法律和国家的政策规定。产融贷将在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的指引下,为广大借款人、出借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综上所述,产融贷金融的借贷方式是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合同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批复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则该借款合同、借款行为完全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具有合法性。
六、政策倾向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在遵守相关法律前提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间有自由借贷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关系都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3号)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是由央行会同有关部委牵头、起草、制定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基本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于2015年7月18日对外发布。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 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产融贷金融坚持打造合规、公开、透明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不自保不自融;维护反洗钱法规;不盲目追求高利率,平台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在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的指引下依法运营,依法接受相关部门、协会与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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