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联系方式:
被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联系方式:
为确保乙方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借入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在借入人不履行债务时,甲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乙方经审查后,同意接受甲方作为保证人,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 1.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等。
- 2. 合同双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甲方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 3. 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法定的保证责任范围的,对保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但超过法定保证责任范围的部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证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证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条 保证担保方式
- 1.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 2. 甲方对借款合同中借入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借入人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 保证责任
- 1.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 2. 保证期间,乙方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甲方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 3. 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乙方未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甲方免除保证责任。
- 4.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乙方可以请求甲方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 5.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甲方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 6. 乙方在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乙方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甲方在乙方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 1. 保证期间,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甲方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乙方的利益,并须征得乙方的同意。
-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 (1) 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甲方提供保证的;
- (2) 借款合同乙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
3. 甲方是法人时:
- (1) 保证期间,甲方机构若发生分立、合并、重组、变更、撤销等情况,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甲方在五日之内变更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 (2) 根据乙方的要求,定期或随时向乙方提供反映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资金、财务会计、统计、主要负责人变动、涉讼、签订重大经济合同和提供担保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全面性;
- (3) 配合乙方对借入人进行定期或随时的检查、了解和监督;
- (4) 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出租、出售、转移、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甲方的全部或大部分财产;
- (5) 甲方应协助乙方调查和提供有关借入人的真实资料和信息;
- (6) 其它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
-
4. 甲方是自然人时:
- (1) 根据乙方的要求,定期或随时向乙方提供自身及家庭共有资产状况、借款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 (2) 配合乙方对借入人进行定期或随时的检查、了解和监督;
- (3) 甲方应协助乙方调查和提供有关借入人的真实资料和信息;
- (4) 不得隐瞒并主动向乙方提供本人有关的出境、移民或变更居住地等信息;
- (5) 其它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
- 5.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入人追偿。
- 6. 人民法院受理借入人破产案件后,乙方未申报债权的,甲方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 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 (1)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 (2) 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入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乙方债权落空,或者借入人有违约情形等。
- 2.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向各银行、金融机构、证券交易机构、产权登记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专利登记部门、各类财产登记部门以及其他权利登记机构、企业和出入境管理机构查询甲方在上述机构中留下的全部信用信息、信贷记录、交易记录、交易余额、权利登记情况、或有负债情况和出入境情况等信息。
- 3.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时, 乙方有权:
- (1) 委托甲方的开户金融机构从甲方的账户中直接扣收款项或冻结财产用于清偿借入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及其它费用;
- (2) 委托各证券交易机构、产权登记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专利登记部门、各类财产登记部门以及其他权利登记机构和企业封存或冻结甲方的权益用于清偿委托人在授信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利息及其它费用;
- (3) 经乙方一次合法催收,甲方仍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乙方有权将其违约行为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各类媒介实行公告催收或者公开甲方的不良信用信息。
- (4) 乙方无须征得甲方的同意,有权将对甲方的请求权转让给第三方,受让的第三方有权行使乙方对甲方的所有请求权。
第六条 违约责任
- 1. 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被保证的借款合同项下金额10%的违约金,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用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 2. 借入人与甲方共同欺骗乙方,订立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的,乙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与借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 争议的处理
- 1.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 2.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深圳市产融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
在保证期间,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九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郑重声明
- 1. 甲方授权本合同第五条第3款所提及的各机构协助乙方行使第五条约定的权利,如甲方和上述机构有任何与本条款不一致的约定,以本约定为准。本授权未经乙方同意不可撤销。
- 2. 上述合同是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甲方已经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对于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经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的条款和加重甲方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其他
- 1.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 2.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 3.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单位填写):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个人填写):
住所(地址):
被保证人: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