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质押合同(A版)
合同编号: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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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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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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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甲方与乙方在产融贷平台(www.chanrongdai.com)签订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甲方为借款合同中的借入人,乙方为借款合同中的借出人),为保障乙方的权利及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其借款提供偿付担保,即甲方以其享有完全所有权的仓单向乙方提供质押。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质标的
- 1.1 出质标的为_________________公司开具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的仓单。
- 1.2 货物的详细情况以仓单为准。
第二条 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 2.1 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项下的本金:币种 ;金额____________元(大写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利率: ;到期日 年 月 日。
- 2.2 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等。
- 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借款合同确认无效,则甲方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仍依据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条 仓单的移交及保管
- 3.1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将已背书并经仓储保管人签字盖章的仓单移交给乙方或经乙方授权的第三方。
- 3.2 乙方应妥善保管仓单。仓单在质押期间遗失、毁损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乙双方向仓储保管人申请挂失及补办。补办的仓单作为出质标的仍交由乙方保管。
- 3.3 甲方对仓单的遗失、毁损有过错且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3.4 乙方与其委托的第三方签订《质物委托管理合同》且质物存放于该委托的第三方后,视作质物已交付于乙方。
第四条 保险
- 4.1 仓单项下货物已经投保的,甲方应将经保险人出具的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保单正本随仓单一并移交乙方。
- 4.2 乙方要求将仓单项下货物投保的,甲方应及时办理有关保险手续,并在手续办妥后三日内将经保险人出具的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保单正本移交乙方。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保险金额不低于被担保债权金额。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 4.3 甲方应按时交纳保费,履行维持保单有效性的其他义务。
- 4.4 甲方未按乙方的要求投保或续保,乙方有权自行投保、续保,代为缴付保费或采取其他维持保单有效的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协助,并承担乙方因此支出保险费用和相关费用。
- 4.5 如发生保险事故,对保险赔偿金,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 4.5.1 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其相关费用;
- 4.5.2 转为定期存款或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仍用于质押;
- 4.5.3 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保险赔偿金自由处分。
第五条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 5.1 甲方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 5.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所有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 5.3 甲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乙方提供的仓单及有关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 5.4 甲方保证仓单项下的货物来源合法且甲方对仓单及其项下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不存在任何瑕疵、争议、诉讼(仲裁)或任何未告知乙方的第三人权益等情况。
- 5.5 甲方已按时足额缴纳仓储费用,且不存在任何导致仓储保管人行使留置权的情况。
- 5.6 甲方保证,乙方转让债权的,不需要经过甲方(即借入人)的同意,债权受让人即可享有原乙方享有的质权。
第六条 甲方的义务
- 6.1 仓单项下货物灭失、毁损或价值明显减少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按乙方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 6.2 仓单权属发生争议,或者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时,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配合乙方采取有关措施,如提供新的等额担保等。
- 6.3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仓单申请挂失及补办,不得以转让、赠与、质押或其他方式处分仓单及项下货物。
- 6.4 承担对仓单及其项下货物进行评估、保险、保管、维修保养、拍卖、变卖而产生的费用。
- 6.5 在甲方向乙方清偿借款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甲方不得就此仓单项下的货物向其他债权人设立抵押。
- 6.6 甲方应协助乙方实现质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
- 6.1 仓单项下货物灭失、毁损或价值明显减少的,甲方应及时通过产融贷平台(www.chanrongdai.com)告知乙方,并按乙方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在借款合同期限内,甲方已质押仓单项下的货物需要全部或者部分提前出库的,甲方必须提供新的等额或超额价值的质押物,或者甲方提出提前还款申请,以保证乙方的质权不受损害。同时,甲方应及时通过产融贷平台(www.chanrongdai.com)告知乙方。
- 6.2 仓单权属发生争议,或者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时,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配合乙方采取有关措施,如提供新的等额担保等。
- 6.3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仓单申请挂失及补办,不得以转让、赠与、质押或其他方式处分仓单及项下货物。
- 6.4 承担对仓单及其项下货物进行评估、保险、保管、维修保养、拍卖、变卖而产生的费用。
- 6.5 在甲方向乙方清偿借款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甲方不得就此仓单项下的货物向其他债权人设立抵押。
- 6.6 甲方应协助乙方实现质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
第七条 质权的实现
- 7.1 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乙方或经乙方授权的第三方有权依法拍卖、变卖仓单及其项下货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 7.1.1 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未受清偿的;
- 7.1.2 根据借款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乙方可以提前实现债权及其质权的其他情形。
- 7.2 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乙方或经乙方授权的第三方有权依法拍卖、变卖仓单及其项下货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被担保债权及有关费用;甲方不同意提前清偿的,应将所得价款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支取。主债权到期末受清偿时,乙方可以将该账户中的价款直接受偿:
- 7.2.1 出质人未按第6.1条约定提供新的担保;
- 7.2.2 仓单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到期日。
第八条 保证条款
- 8.1 因下列原因导致质权不成立或未生效或无效的,甲方应对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8.1.1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将仓单移交乙方占有;
- 8.1.2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所作的陈述与保证;
- 8.1.3 甲方的其他原因。
- 8.2 甲方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等。
- 8.3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乙方按照借款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提前收贷等情况下宣布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时,则视为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提前届满,保证期间相应提前。
如主债权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也应分期计算,甲方在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乙方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 8.4 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本保证条款的生效条件为:本合同项下质权因第8.1条所列原因不成立或未生效或无效。
第九条 违约责任
- 9.1 甲方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即构成违约:
- 9.1.1 仓单项下货物灭失、毁损或价值已经或可能明显减少,或发生其他有损质权的事件;
- 9.1.2 违反本合同第五条所做的陈述与保证;
- 9.1.3 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甲方的义务;
- 9.2.4 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
- 9.2 不构成违约的情形:
- 9.2.1 甲方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借款合同期限内,对本仓单记载的货物进行少量出库或临时调换,累计出库或调换的货物价值占仓单记载货物总价值的5%以下(不含)的,不视为违约。
- 9.2.2 甲方因提前还款而出库还款部分货物的,不视为违约。
- 9.3 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 9.3.1 限期纠正违约;
- 9.3.2 宣布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并有权提前处分质押仓单;
- 9.3.3 要求甲方支付主债权金额的百分之 五 的违约金;
- 9.3.4 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经济损失;
- 9.3.5 依法撤销甲方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
- 9.3.6 因甲方的原因导致质权不成立或未生效或无效的,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约定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再次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无须经过法律程序有权直接扣划甲方任何帐户的款项以偿还担保范围内的债务;
- 9.3.7 以法律手段追究甲方对担保范围内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违约责任和相关赔偿责任。
第十条 通知
- 10.1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双方均认可的方式按本合同记载的地址或其他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 10.2 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原联系方式一直有效。
- 10.3 任何通知或通讯联系,只要按照本合同记载的地址(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视已送达。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 11.1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
- 12.1 本合同经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 12.2 本合同正本一式 贰 份,双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出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签约代表: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质权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