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物委托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人 :
身份证号码:
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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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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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与借入人签订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和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仓单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委托人作为借款合同中的借出人,向借入人借出资金,并与借入人签订仓单质押合同,借入人将质物(即仓单)交付委托人。为方便管理质物的需要,委托人授权受委人管理质物。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双方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 1.1. 委托人:本合同中的委托人,仓单质押合同中的质权人,借款合同中的借出人。
- 1.2. 受托人:本合同中的受托人。
- 1.3. 借出人:借款合同中的借出人,仓单质押合同中的质权人。
- 1.4. 借入人:借款合同中的借入人,仓单质押合同中的出质人。
- 1.5. 质权人:仓单质押合同中的质权人,借款合同中的借出人。
- 1.6. 出质人:仓单质押合同中的出质人,借款合同中的借入人。
第二条 委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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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根据本合同,受托人接受委托后,对仓单质押合同中的质物进行及时收取并管理。
- 2.2 借入人如到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受托人有权代委托人处置质物,将质物拍卖、变卖等,将拍卖、变卖质物所得价款原则上按照下列顺序分配:处置质物的费用;委托人多份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分配后,若有剩余价款,返还出质人。
- 2.3 借入人在借款合同期间履行了还款义务,受托人将质物返还出质人。
第三条 委托费用
本委托合同为无偿合同。即受托人免费代委托人办理上述事项。
第四条 权利义务
- 4.1 委托人权利义务
- 4.1.1 委托人对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享有质权。
- 4.1.2 委托人应将质物交付于受托人。
- 4.2 受托人权利义务
- 4.2.1 受托人无偿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 4.2.2 受托人应尽到善良、谨慎管理人的义务。
- 4.2.3 在受托管理期间,质物非因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毁损、灭失的,受托人不承担责任。但受托人有义务协助委托人重新办理仓单并质押。
第五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 5.1 本委托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在质权实现或质物返还出质人后终止。
- 5.2 本合同终止后,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和自愿原则,可再次签订质物委托管理合同。
第六条 违约责任
- 6.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
- 7.1 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均不得无故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的,可以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本合同;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守约方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的,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出现的,守约方可以单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并同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解决
- 8.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8.2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受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九条 补充与附件
- 9.1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 9.2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9.3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其他
(以下无正文)
委托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受托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签约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